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具體質量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為 / 年,屋面防水工程為 / 年; 2、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 1 ; 3、供熱及供冷為 / 個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 / 年; 5、其他約定:
本合同承包范圍的工程內容質量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行。
三、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
2、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如屋面漏水、暖氣漏氣、燃氣漏氣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質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3%,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 2%。
本工程雙方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質量保修金金額為 伍仟元(大寫)。質量保修金銀行利率為 / 。
五、質量保修金的返還
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
六、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 /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
發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