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
契稅是房屋買賣中國家規定必須交的稅收,一般按合同中標明的房屋價款的1.5/100稅率征稅(房交會契稅優惠除外),契稅是國家收的。這沒有什么疑問,無論是商品房還是存量房的買賣都要繳納的。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