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臺的養老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我國各地相繼出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各地政策實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齡段采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并且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法律
《土地承包法》
權益
使用權、流轉權、收益權以及繼承權
相關政策
補償政策等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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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簡介
2 申請方式
3 參保對象
4 繳費標準
5 保險待遇
6 其他事項
7 存在問題
8 解決方案
8.1 更新理念,促進失地農民充分就業
8.2 合理確定、自主選擇養老保險模式
8.3 制定與法律配套的相關政策
1 基本簡介
失去土地對農民生活具有重大影響。一方面,農民失去了一項最重要的家庭財富。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間巨大。我國《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流轉權、收益權以及繼承權。失去土地對農民來講等于失去了一項最重要的家庭財富。另一方面,農民失去了一項最穩定的就業崗位。在我國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農業仍是農民最基本的就業崗位。失去土地后,農民由于缺乏相應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很難在城鎮就業。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農民失去了最可靠的養老保障。農民擁有土地時,可以家庭耕種或轉讓出租獲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失去土地后,農民基本失去了生活來源,養老保險費用無處籌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難。
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我國各地相繼出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各地政策實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齡段采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并且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1]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2 申請方式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并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
3 參保對象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愿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準。
4 繳費標準
由于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一定數額的費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若干人的,按符合參保條件的實際人口計算政府承擔費用。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承擔費用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依據;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除政府承擔費用外,其余部分由個人承擔,應繳費總額的40%記入個人賬戶,其余60%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部分記入個人賬戶,一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未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個人選擇的繳費檔次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被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5 保險待遇
對于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于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于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后,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于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后,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后的養老保險安排,對于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失地養老保險制度將失地農民全部納入社保,將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6 其他事項
哪些失地人員不在失業保險參考范圍內?
因非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不屬于失地農民范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也不屬于保障范圍;失地農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后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也不在保障范圍。
7 存在問題
(一)失地農民再就業比較困難失地農民本身綜合素質較低,有一技之長或文化程度較高的農民仍是少數,大多數缺乏非農勞動技能、年齡偏大、思想觀念落后。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一部分從事著勞動強度大、技術含量低、工資待遇少的工作,其勞動所得很難養家糊口,生活處境艱難;另有大部分農民處于失地又失業的困境。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問題,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全國性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政府采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補償金的方式讓失地農民自謀職業,沒有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社會保障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全國性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各地養老保險制度形式各異,失地農民大多采取自愿原則選擇養老保險形式。由于對養老保險政策一知半解,許多失地農民并未參加社會保障。農民失地后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解決或解決不到位的現象嚴重。
(三)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險性不強征地過程中的安置方式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如強制性地扣留農民的土地征用補償費,或征用補償費由村級集體組織提留,缺乏長遠考慮且容易滋生腐敗,不能有效地保障養老救濟。另外,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統籌層次太低、續保不能及時銜接的問題。農民在征地補償款用完或發放不到位時,拿不出錢辦保險,其后顧之憂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已經成為一個弱勢群體和被邊緣化的群體。目前,有關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由于操作過程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當農民權益受損時,缺乏暢通、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
(四)征地行為沒有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目前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具有較強的計劃經濟和強制色彩,在土地升值加快的背景下,農民沒有與政府平等商議土地價格的“話語權”,補償標準并未隨土地的增值而增加。土地補償的方案和標準由政府制定,補償款分配不平等,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的現象。沒有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濫用征地權,補償款被層層盤奪、層層截留,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機制扭曲,導致農民土地權益受損。
8 解決方案
8.1 更新理念,促進失地農民充分就業
長期以來,我國農民都缺乏受教育和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會,農民失去土地后面臨著極大的生活壓力。要建立適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僅要給予經濟補償,更要從根源出發,作好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提高其素質和就業競爭力。給予失地農民法律援助和合理的政策鼓勵,使其能夠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再就業。鼓勵用地單位給失地農民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支持農民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政府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一定傾斜,讓失地農民能夠在較短時間內辦廠招工,實現再就業。
8.2 合理確定、自主選擇養老保險模式
1.城市規劃區內的失地農民,可讓其享受與城市居民相同的社會保障待遇。失地農民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對繳費不滿15年的,可參加市政府規定的“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按繳費不同檔次享受不同水平的養老金待遇。向青壯年勞動力提供教育、培訓的機會,提高勞動技能,增強就業競爭力。對于失地老年人,讓其享受城市低保。
2.城市規劃區外的失地農民,失去部分土地后仍為農村居民,仍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土地。應設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從征地補償費中一次性注入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資金。
8.3 制定與法律配套的相關政策
1.加大投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出資。一般應由征地單位為失地農民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可自由選擇。落實基本保障后,再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生活補貼,以暫時緩解失地農民不能就業的生活困難。
取消或降低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確立“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計算原則。有些地方濫用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要求必須連續15年繳費,一旦中斷,之前的繳費年限作廢,等于將已經納入保險的失地農民再次排除在外。
2.強化監管完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堅決查處強制性扣留農民土地征用補償費的行為;落實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對于續保不能及時銜接的,政府應想辦法籌集資金或免交部分費用;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情況,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嚴格制度一是完善征地補償政策。改革征地制度,結合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和失地農民未來生存發展情況,依據市場交易規則制定合理的征地評估辦法,統一確定征地補償標準,落實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社會保障問題不落實、補償資金不到位的不能啟動征地程序。條件準許的地方要積極探索現金補償、留地、留房安置方式,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城市規劃要為村集體建設預留空間,培養村集體造血功能,幫助解決農民養老資金。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臺的養老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我國各地相繼出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各地政策實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齡段采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并且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以征收土地20%-80%和80%以上的相對數分別區分了部分失地和完全失地,并采取了兩種制度模式。部分失地后,仍有部分土地保障,這部分人員在征地時可用其一部分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采取一次性積累方式,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可與今后新型社會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能轉移;完全失地的農民大多數在城市規劃區內,將這部分人員轉為城鎮戶口,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
對于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于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于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后,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對于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后,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后的養老保險安排,對于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失地養老保險制度將失地農民全部納入社保,將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