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對于商品房:
第五條 商品房按“套” 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聽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筑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
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第六條 套內建筑面積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2、套內墻體面積;
3、陽臺建筑面積。
第七條 套內建筑面積各部分的計算原則如下: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住宅按《住宅建筑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計算。其他建筑。按照專用建筑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或參照《住宅建筑設計規范》計算。
2、套內墻體面積
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墻體,有共有墻及非共用墻兩種。
商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墻、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均為共用墻,共用墻墻體水平投曩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非共用墻墻體水平投影響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3、陽臺建筑面積
按國家現行《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4、套內建筑面積的計算公為:
套內建筑面積
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
第八條 公用建筑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參考資料: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
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建筑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或者雖無批準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面所列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公寓2.06、獨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電梯、成套)2.00、新工房(無電梯、成套)1.98、新工房(無電梯、不成套)1.94、“兩萬戶”新工房1.65、舊里住宅1.54、簡屋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的,用于居住并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一半及上述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筑面積。
正常,一般開發商賣房是按建筑面積賣的,建筑面積是按外墻外邊線計算的,不但包括墻體還有公攤面積也算在里邊了,所以我們一般購得房屋合同上標注的面積和我們的實際使用面積有很大的差別 ,這樣我們住戶挺吃虧的,可目前對于開發商銷售面積這方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開發商賣房是按建筑面積賣的,建筑面積是按外墻外邊線計算的,不但包括墻體還有公攤面積也算在里邊了,所以我們一般購得房屋合同上標注的面積和我們的實際使用面積有很大的差別 ,這樣我們住戶挺吃虧的,可目前對于開發商銷售面積這方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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