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二、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并不得重復申請;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的,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
前款規定中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上次辦理提取業務至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間的時段;未辦理過提取業務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賬戶余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住房的,可提取額度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職工在購房總價款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份額計算;未明確份額的,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數量平均計算。
四、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五十,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柜臺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不超過兩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五、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月實際還貸額;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職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應當是前款規定中應償還貸款本息住房的權利人。本條第一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每月可提取額應當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征信系統提供的還貸數據,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后確定。
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三十,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柜臺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一次;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繳存主體)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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