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仲裁,國家公積金管理條例上規定,公積金是應該繳納的,但因為目前無人監管,所以一直沒有做到強制,和全面覆蓋。但是據說如果仲裁的話,還是能夠贏得。如果勝訴的話,給你補公積金。你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肯定可以仲裁的,公積金并不是可繳可不繳的,而是法律規定必須給員工繳納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這些條文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公積金賬戶、每月匯繳公積金等事項上,都是“應當辦理”(法律上的“應當”就是“必須、強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
單位如果不依法給職工繳納公積金,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钡?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h3>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如下: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一、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1.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特別注意并不是每個設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2.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謝謝您,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