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說明
一、工程設計收費標準是工程設計單位與委托任務單位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收取設計費的依據。
二、本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勘察設計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編制,經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務院勘察設計主管部門批準頒發。工程設計單位承擔任務的工程性質,分別執行本標準中有關行業的收費標準。各建設單位、工作設計單位、設計審查部門和建設銀行等單位應該據此掌握并監督執行。
三、本收費標準共分三冊。第一冊包括:石油、鋼鐵、黃金、有色冶金、建材、機械、化工與石化、醫藥、紡織、輕工、交通、廣播電視、商業、糧食、林業、民用建筑、市政、水利水電、人防、鐵道等二十一個行業;第二冊包括:核工業、航空、電子、兵器、船舶、航天等六個行業(84年本);第三冊是《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收費工日定額》試行本,包括煤炭、電力、郵電三個行業。
四、本收費標準是在原國家計委84年、85年頒發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對定額收費中的不合理部分進行了調整的修訂本,仍體現了低收費的原則。即本收費標準是根據各行業工程設計單位的綜合設計能力和以事業費制度的支出水平為基礎進行計算的,同時考慮了必要的技術開發、業務建設、人員培訓等所需的費用,以及必須交納的工商稅等。
五、本收費標準以實物定額收費辦法為主,輔以按單項工程概算為計算基礎的收費辦法,另外煤炭、電力、郵電三個行業試行工日定額收費辦法。
六、本收費標準的主要內容:
1.工程設計費:一般包括初步設計和概算、施工圖設計、按合同規定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參加試車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的費用。本收費標準中未包括做施工圖預算的費用。
2.初步設計之前的工作費:是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代編設計任務書、參加廠址選擇和規劃、進行環境預評價等工作所需的費用。
3.非標準設備設計費:是指非定型設備的設計費。有的行業工程設計本身包括設備設計,則不另計收非標準設備設計費。由于行業特點不同,非標準設備設計的范圍,由各行業分別作出規定。
4.軟件編制費:是指工廠生產過程計算機控制程序等編制費用。行業有軟件編制收費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行業沒有標準的,可根據軟件的使用價值、先進程度,并考慮編制軟件的實際工作量由雙方商定。除以上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例如單獨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翻譯、電算等,其收費標準由主管部門或工程設計單位另行制訂。 七、如果只委托做工藝設計或土建及公用工程設計時,按照行業劃分設計工作量各占的比例計算收費。只委托做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時,按照行業劃分設計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數計算收費。如果增加編制施工圖預算,按工程設計收費標準乘以1.1系數計算收費。本收費標準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是按新建項目設計考慮的,如果是擴建項目,除行業有明確規定者外,可按同類新建項目乘以1.1系數計算收費;技術改造項目,根據設計技術復雜程度,可乘以1.2-1.4的系數計算收費。需要進行地震設防的項目,按定額計算時,根據設計工作量增加的情況,可乘以不超過1.2的系數。
八、工程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深度及質量標準,提供份數按各行業的規定執行,委托單位要求增加的份數,另收曬印工本費。
九、工程設計中采用標準設計(標準構配件圖除外)、復用設計,按同類新設計項目的20%收費。需配基礎或因地制宜做局部修改的,按同類新設計項目的30%收費。非標準設備設計重復使用時,自設計完成后當年開始,每年遞減20%收費,遞減后收費額小于圖紙資料費時,可按圖紙資料收費標準收費。
十、進行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參加規劃調查、詢價、報價、對外談判等技術服務工作,以及沒有制訂具體收費標準的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我國收費標準的定價方式分三種: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是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新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定價以政府指導價為主,市場調節價為輔。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按照政府制定的“基準價”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價格。新版收費標準的基準價就是《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至于浮動幅度,一般項目為±20%,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即“買賣雙方協商定價”。
一、取費標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 第二條 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
第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發包人有權自主選擇勘察人、設計人,勘察人、設計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條 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投資額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和市場調節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工程勘察收費標準》或者《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計算,除本規定第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七條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凡在工程勘察設計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八條 勘察人和設計人應當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準。
第九條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的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設計合同》中約定。
二、參考資料:
《2002工程設計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