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除塵就要用到除塵設備,吹灰器(除塵器)是常用的鍋爐除塵設備。按照原理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聲波吹灰器,蒸汽吹灰器,脈沖(激波)吹灰器,電除塵器,布袋除塵器等。
、、、、、熱水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熱水鍋爐啟動、運行、停爐、保養等內容的操作規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576-2002 低壓鍋爐水質標準
Q/CNPC-BGP?G0209 蒸汽鍋爐全生產操作規程
3 鍋爐啟動前的檢查與準備
3.1 水壓試驗
新安裝、移裝、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和距上次水壓試驗已達六年的鍋爐,應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的方法參見附錄A(規范性附錄)。
3.2 烘爐
新安裝、移裝、長期停用的鍋爐或爐墻、爐拱經修理、改造的鍋爐,需根據爐墻的情況進行烘爐,烘爐方法參見Q/CNPC-BGP?G0209。
3.3 煮爐
新安裝、移裝、長期停用的鍋爐或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改造的鍋斷,需根據受壓元件內表面的油污、鐵銹的多少進行煮爐,煮爐方法參見Q/CNPC-BGP?G0209。
3.4 鍋爐的檢查
鍋爐投運前應做的檢驗工作主要有以下內容。
3.4.1 鍋爐受壓元件的檢查:
a) 鍋爐受壓元件無鼓包、變形、裂紋、滲漏、腐蝕、磨損、過熱、脹粗等缺陷,拉撐牢固,脹口嚴密;
b) 受熱面管子及鍋爐范圍內的管道暢通;
c) 鍋筒、集箱和管道內無遺留的工具、螺栓、焊條、棉紗街道等雜物時,關閉全部入孔門和手孔門。
3.4.2 鍋爐爐墻及煙風道的檢查:
a) 鍋爐爐墻、煙道無破損、裂縫;
b) 爐門、看火門、清灰門等牢固、嚴密并開關靈活;
c) 爐膛內無積灰、結焦、爐拱的隔火墻完整嚴密;
d) 煙道、風道及風室嚴密、無積灰,其調節擋板完整、開關靈活,開啟度指示準確并有可靠的固定裝置;
e) 空氣預熱器完好,省煤器、空氣預熱器無積灰;
f) 爐膛和煙道內無雜物和人時,關閉爐門、清灰門和煙道檢查門孔。
3.4.3 安全附件、保護裝置及儀表的檢查
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等各種熱工測量儀表(包括流量計、煤量表等計量儀表)應齊全、靈敏、可靠,且清潔、照明良好:
a) 安全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
b) 嚴禁將閥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始啟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
c) 壓力表裝用后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校驗時在刻度盤上用紅線標出最高允許壓力;
d)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轉動后不能回到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定允許誤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損壞或超過檢驗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針跳動;
5) 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3.4.4 補水裝置、排污管道的檢查:
a) 鍋爐補水管道、排污管道及放水管道通暢,管道上金屬盲板全部折除;
b) 管道支吊架完好,管道能自由膨脹;
c) 管道保溫完整、漆色符合規定、表示管道內介質流向箭頭符號正確、鮮明;
d) 管道和閥門連接完好、嚴密不漏(包括閥門關閉時不內漏),閥門開關靈活、有標明開關方向的標志,閥門填料有適當壓緊余隙。
3.4.5 燃燒設備輔助設備的檢查:
a) 鏈條爐排平齊完整、無雜物;
b) 煤閘門平齊完整、操作靈活,其標尺正確且處于工作位置;
c) 煤斗弧形門(月亮門)開關靈活;
d) 老鷹鐵平齊完整、牢固;
e) 翻灰板完整、動作靈活;
f) 爐排減速機及傳動裝置完整、變速裝置操作靈活,離合器保險彈簧松緊程度合適;
g) 轉動機械各轉動部分無摩擦和異聲現象,轉向正確,軸承油位計不漏油,油位正常、油質清潔,軸承冷卻水充足、通暢,傳動皮帶完整、無跑偏及脫落現象,聯軸節完好,安全護罩完好,地腳螺栓牢固;
h) 除塵設備完好并處于備用狀態。
3.4.6 其他檢查:
a) 樓梯、平臺、欄桿等完好,墻壁、門窗、地面修補完整;
b) 設備及其周圍通道上清潔無雜物,地面無積水、積煤、積油;
c) 鍋爐各部位照明齊全、亮度足夠;
d) 操作工具齊備;
e) 鍋爐房內備有足夠、合適的消防器材。
3.5 鍋爐運行前的準備
鍋爐經檢查符合升火條件后,方能進行鍋爐升火前準備工作。
3.5.1 調整閥門啟動前狀態:
a) 省煤器旁路管閥關閉,鍋爐總進水閥、出水閥、分水器、集水器總閥、補水閥、省煤器進口和出口閥開啟;
b) 鍋筒和各聯箱的排污閥、放水閥關閉,排污總閥開啟;
c) 壓力表三通旋塞處于工作位置;
d) 流量表一次閥開啟;
e) 排空閥開啟(無排空閥的可抬起一只安全閥閥芯)。
3.5.2 省煤器旁路煙道擋板開啟,少煤器前煙道擋板關閉。
3.5.3 引風機入口調整門關小,煙道內其它擋板開啟。
3.5.4 開啟風機、除渣機等冷卻管閥。
3.5.5 開啟濕式除塵器給水閥,關閉除塵器鎖氣器。
3.5.6 準備充足木柴和引燃物。
3.5.7 對爐膛、煙道進行自然通風不少于10分鐘或機械通風俗不小于5分鐘,維持爐膛負壓50~100Pa。
3.6 向系統充水
3.6.1 系統充水順序
系統充水順序:鍋爐-外網-用戶:
a) 向鍋爐充水從下鍋筒、下集箱開始,至鍋爐頂部放氣閥冒出水為止;
b) 向外網充水,如存在多路循環系統,須各路分別充水,充水從回水管開始至處網各放氣閥冒出水為止;
c) 向用戶系統充水從回水管開始,至各系統頂部集氣罐上放氣閥冒出水時,關閉閥門;
d) 過1~2小時后,再放氣一次。
3.6.2 系統充水后,鍋爐壓力表指示值不應低于外網中最高用戶的靜壓。
3.6.3 充水期間,檢查入孔、手孔、閥門、法蘭以及壓力變化情況,若發一漏水,立即停止充水并予以處理。
3.6.4 系統充水后,應有人進行監護。
4 鍋爐的啟動
4.1 鏈條爐點火方法
4.1.1 鏈條爐點火前,在爐排中后部鋪上爐渣,在爐排前端(蓋住第一、二風室)鋪上煤,并鋪好木柴及引燃物,嚴禁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
4.1.2 啟動引風機,風機操作參見附錄B。
4.1.3 點燃引燃物及木柴,待燃燒正常后,啟動循環泵,水泵操作參見附錄C。
4.1.4 轉動爐排,將燃煤送至煤閘后0~1m處,再減低爐排速度或停止爐排轉動。
4.1.5 待煤燃旺盛并能使加入爐內的煤正常著火后,逐漸加快爐排速度,增加給煤量。
4.1.6 啟動鼓風機并相應調整各風室風門開度,直到火床長度達爐排長度3/4左右。
4.1.7 灰渣落入灰渣斗時,將除渣裝置投入運行。
4.2 鍋爐升火注意事項
4.2.1 鍋爐升火時間為2~3小時。
4.2.2 點火后注意調整燃燒,保持爐內溫度均勻上升,使承壓元件受熱均衡膨脹正常。
4.2.3 升火時注意觀察鍋爐各部件,發現特殊響聲應立即檢查,排除故障。
4.2.4 升火期間,省煤器出口水溫不得超過95℃,如超過規定溫度可開大省煤器通往鍋爐管道上的閥門或增開循環泵,以增加省煤器的水流量。
5 鍋爐的運行
5.1 燃燒的調節
5.1.1 燃燒調節的主要要求:
a) 運行中,根據鍋爐負荷變化,及時調整給煤量和鼓、引風量,使燃料充分燃燒;
b) 爐膛出口處負壓保持0~40Pa,不允許正壓運行;
c) 看火門、撥火門、清灰門等關閉嚴密,發現漏風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
d) 經常注意鍋爐各部位的煙氣溫度和阻力。
5.1.2 鏈條爐排燃燒調節:
a) 鏈條爐增大負荷時,先加煤,后加風,減少負荷時,先減煤,后減風;
b) 加風時,先加大引風,后加大鼓風,減風時,先減小鼓風,后減小引風;
c) 燃燒應保持較薄煤層,稍低風壓,略快的爐排速度,使火床長度達鏈條爐排長度3/4左右;
d) 調節給煤量采用變更爐排速度的方法,只有鍋爐負荷變化較大或煤質改變,才變更煤層厚度調節給煤量;
e) 爐排速度須與負荷變化相適應,且能保證燃煤正常著火,爐排速度應根據煤種調試確定;
f) 煤層厚度控制在60~130左右,對粘結性強的煙煤,煤層厚度取60~120mm,對水份小、灰份小的煤或煤末多灰熔點低的煤,煤層厚度取薄些,無煙煤,貧煤可取為100~160mm;
g) 控制爐膛出口過剩空氣系數為1.2~1.4,相應煙氣中二氧化碳含量為12%左右(按調整試驗結果定),當煙氣中二氧化碳含量降低(或氧含量增高),空氣預熱器后的風壓明顯降低或引風機負荷顯著增高時,應檢查各部煙道、空氣預熱器和除塵器的嚴密性,并采取措施施予以消除;
h) 燃燒正常時,煤閘門后0.2m左右煤開始燃燒,老鷹鐵前0.5m左右燃燼,燃煤應沿整個爐排寬度均勻分布,不偏火、不跑火、火床面平齊、沒有“火口”及結焦等異常情況,火床中部火焰呈金黃色,沒有發暗現象;
i) 分段風室的風壓應根據鍋爐結構及燃煤品種確定,煤層厚度改變時,必須相應調整各風室風壓;
j) 分段風門開度應根據鍋爐負荷與燃燒情況及時調整,分段送風原則是“兩頭小,中間大”;
k) 運行中,每班活動一次翻灰板,清除積灰。
5.2 轉動機械的運行:
a) 鍋爐運行中,對轉動機械檢查的主要項目除包括啟動前的檢查項目外,還應檢查軸承溫度轉動軸承溫度不得超過80℃,滑動軸承溫度不得超過70℃,潤滑油溫度不得超過60℃;
b) 轉動機械串軸不大于2~4mm;
c) 轉動機械電動機電流和溫升不得超過規定值;
d) 軸承潤滑油品種和質量應符合要求,每班巡回檢查,發現缺油及時補加;
e) 用潤滑脂的軸承,應定期擰入適量潤滑脂;
f) 備用轉動機械,應每周啟動試用一次,每次時間不少于半小時。
5.3 除塵器的運行
a) 除塵器完好無損,其鎖氣器動作靈活,關閉時嚴密不漏;
b) 干式除塵器定時放出積灰斗中的煙灰,積灰斗不得裝滿,并避免二次揚塵。
5.4 排污操作
每周按以下要求進行一次排污:
a) 排污在低負荷時進行;
b) 排污時,先開一次閥(靠近鍋爐的排污閥),再微開二次閥,預熱排污管道,無水擊時全開二次閥,進行排污;
c) 排污完后,先關二次閥,后關一次閥,再將二次閥開關一次,放出兩閥間殘水;
d) 使用同一排污總管的鍋爐,應單臺進行排污。
5.5 巡回檢查
鍋爐運行中,運行人員應定時對鍋爐房各部位進行巡回檢查和維護,巡回檢查主要內容如下:
a) 壓力、溫度正常、安全附件和測量、控制儀表以及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b) 受壓元件各可見部位無鼓包、變形、滲漏等異常現象;
c) 爐墻無裂縫、傾斜或倒塌,鋼架未燒紅或變形、爐門完整,開關靈活;
d) 水管路、排污管道和閥門無泄露(包括內漏)現象,閥門開關靈活;
e) 鍋爐燃燒工況良好,爐內無異響(主要是漏水聲);
f) 燃燒設備及其他轉動機械完好、冷卻、潤滑正常;
g) 煤、水、電等計量儀表指示正常;
h) 環保設施運行正常;
i) 發現異常現象,應迅速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j) 暫時不能消除的,及時向領導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加強監視,防止發生事故;
k) 巡回檢查中所發現異常現象及時處理情況應予記錄。
5.6 運行注意事項:
a) 嚴密監視爐水壓力變化情況,發現壓力下降時,應及時啟動補水泵或打開水箱自然補水閥進行穩定補水,并根據水壓下降情況通知管工檢修補網。系統經濟補水量控制在每小時低于系統水容量的5‰;
b) 鍋爐用水必須符合GB1576的規定;
c) 鍋爐房應有足夠照明,且備有應急照明裝置;
d) 鍋爐出水溫度不高于額定出口溫度,并低于額定壓力下飽和溫度20℃;
e) 每班擦洗壓力一,溫度表一次,保持表盤清潔,如損壞,立即更換;
f) 經常檢查安全閥是否正常,安全閥每周應手動一次。
6 鍋爐的停爐
6.1 暫時停爐
6.1.1 暫時停爐前適當降低鍋爐負荷。
6.1.2 鏈條爐壓火時間不超過24小時,可相應降低爐排速度,減少鼓、引風,當燃煤距煤閘板0.3左右時,停止爐排和鼓、引風機。
6.1.3 壓火時間在24小時以上時,可加厚煤層至150~180mm,并相應加快爐排速度,當加厚煤層達爐排長度3/4左右時,停止爐排和鼓、引風機,如爐火靠前,可再啟動爐排,控制燃煤距煤閘門0.3~0.4m處。
6.1.4 開啟省煤器旁路煙道門,關閉主煙道門,緊閉各孔門,減少熱損失,煙道擋板和分段風門應適當開啟,以冷卻爐排。
6.1.5 暫時停爐期間,應留人監視鍋爐,確保爐水溫度在5℃~50℃時,可停循環泵。
6.2 正常停爐
6.2.1 接到正常停爐通知后,對鍋爐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將缺陷予以記錄。
6.2.2 減少給煤和鼓、引風量,逐漸降低爐負荷。
6.2.3 煤斗內存煤用完,距煤閘門0.3~0.5m處無燃煤時,暫停爐排,根據燃燒情況停止鼓、引風機。
6.2.4 煤燃燼后,重新啟動爐排將灰渣送渣坑,繼續轉動爐排1小時,冷卻爐排。
6.2.5 停爐4~6小時內,應緊閉所有的門孔和煙道擋板,防止鍋爐急驟冷卻。
6.2.6 停爐4~6小時后,可逐漸開啟煙道擋板自然通風。
6.2.7 停爐8~10小時后,如有加速冷卻的必要,可開啟引風機。
6.2.8 關閉引風機后,鍋爐出口水溫降至50℃以下時,才能停循環泵。
6.2.9 停爐后,應將停爐過程中主要操作及所發現問題予以記錄。
6.3 緊急停爐
6.3.1 緊急停爐適用范圍
熱水鍋爐在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 因循環不良造成鍋水氣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與出口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的差小于20℃;
b) 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
c) 循環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
d) 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e)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f) 補給水泵不斷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下降;
g)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h) 其他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6.3.2 緊急停爐操作程序
6.3.2.1 停止給煤、停止鼓風,減弱引風(爆管事故則全開引風)。
6.3.2.2 熄滅爐內明火,鏈條爐關閉煤斗弧形擋板,快速送燃煤到渣坑。嚴禁向爐膛內澆水滅火。
6.3.2.3 熄滅爐火后,停止引風,開啟省煤器旁路煙道,關閉主煙道,開啟爐門、灰門、進行自然通風,冷卻鍋爐。
6.3.2.4 繼續轉動爐排,直至爐排冷卻。
6.3.2.5 緊急停爐后,爐水溫度降至50℃以下時,才能停循環泵。
6.4 停電處理
鍋爐遇突然停電采取下列措施。
6.4.1 打開爐門及煙道擋板。
6.4.2 密切監視鍋爐、省煤器壓力、溫度變化情況。
6.4.3 如產生汽化,打開排汽閥門排汽。
6.4.4 夜間停電用應急照明。
6.4.5 來電后,首先啟動補水泵,再啟動循環泵,隨后啟動鍋爐。
7 鍋爐的保養
7.1 濕法保養
7.1.1 適用范圍
停爐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鍋爐可采用“濕法保養”防腐。
7.1.2 濕法保養的方法:
a) 停爐后清除水垢、泥渣和煙灰,向鍋爐進軟水至鍋爐水容量的3/4;
b) 將配制好的堿性保護液注入鍋爐。堿性保護液宜用專用泵注入鍋爐。堿性保護液的成分和劑量按表1配制;
c) 繼續向鍋爐進軟水到灌滿鍋爐,直至水從空氣閥冒出;
d) 保養期間維持爐水堿度在5~12mmol/L;
e) 保養期間保持受熱面外部干燥。必要時,可定期生微火烘爐,保持鍋爐出口水溫≧5℃;
f) 室溫低于時5℃,不宜采用濕法保養。
表1 堿性保護液劑量表
藥 劑 名 稱 藥 劑 用 量(kg/t鍋水)
氫氧化鈉(NaOH)
碳酸鈉(Na2CO3)
磷酸鈉(Na3PO4.12H2O) 3~10
20
20
7.2 干法保養
7.2.1 使用范圍
停爐時間超過一個月的鍋爐,可采用干法保養防腐。
7.2.2 干法保養的方法:
a) 停爐清掃鍋爐外部灰塵,清除爐排上、爐體各受熱面上的煙灰和灰渣;
b) 清除鍋爐內水垢、泥渣;
c) 在爐膛、煙道內放置干燥劑。有條件的可用紅丹或其它防腐漆涂刷在表面。
d) 將盛有干燥劑的敞口托盤(干燥劑應平放不堆積)和點燃的蠟燭放入鍋筒內,并關閉人孔、手孔、檢查孔;
e) 干燥劑用量:生石灰用量為5㎏/m3,蠟燭1支/m3。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水壓試驗
A.1 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不得用水壓試驗方法確定鍋爐工作壓力。
A.2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A1規定。
A.3 水壓試驗條件
A.3.1 水壓試驗應在環境溫度高于5℃時進行,否則必須有防凍措施。
A.3.2 水壓試驗用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溫度,能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溫差應力,一般為20~70℃。
A.4 水壓試驗操作方法
A.4.1 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升降,當水壓升到額定出水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常現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
A.4.2 焊接的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分鐘,然后降到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A.5 水壓試驗合格標準
A.5.1 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接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A.5.2 脹口處在降到額定出水壓后不滴水珠。
A.5.3 水壓試驗后,無可見的殘余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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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鍋爐點火運行前,必須開啟除塵循環水泵,否則造成脫硫除塵裝鍋爐點火運行前,必須開啟引風機冷卻水,否則造成引風機損、脫硫除塵裝置在使用時,塔內切勿缺水,否則影響設備的使用壽命。2、循環水質必須高于PH值12以上,應每班定時定量往加藥池添藥注水,否則腐蝕設備,影響脫硫效果。
一、上崗條件;第1條除塵器操作工必須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二;第2條除塵器操作工必須熟悉除塵器作業規程和除塵器;二、檢查準備;第3條鍋爐運行前首先檢查除塵器上水管路是否暢通,;第4條檢查除塵器所有人孔,手孔是否關閉,渣漿泵、;第5條用手盤動渣漿泵聯軸器,看看是否運轉靈活,如;第6條觀察沉淀池循環水水位,如水位太低,及時補充;第7條檢查煙濕式除塵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