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乘客或載貨;
(2)各層門處懸掛“檢修停用”的標牌。當維修人員在轎頂時,應在電梯操作處掛貼“人在轎頂工作或正在檢查工作”標牌;
(3)維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戴好安全帽及其它勞防用具,系好安全帶,以防墜落危險;
(4)當在黑暗場所進行電路工作,應使用有絕緣外殼的手電筒或使用帶護罩的36V以下安全電壓的手提燈;
(5)井道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6)操作應集中精力,相互配合,如有司機配合的,司機應嚴格服從維修人員的指令;
(7)在轎頂上操作和維修,進入轎頂的一般原則是應從頂層端進入轎頂。嚴禁維修人員站在井道外,探身到井道內和轎廂頂或轎廂地坎處,各站一只腳來進行較長時間地檢查工作;
(8)電梯的檢修運行速度約為額定速度的1/3以下,且其連續運行時間不能太長,一般不能超過3min,操作時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的檢修人員方可操作;
(9)在轉動的任何部件上進行清理(或檢修)、注油或加潤滑脂等,必須停機或閉鎖;
(10)嚴禁在對重運行范圍內進行維護檢修工作(不論在底坑或轎頂有無防護欄),當必須在工作狀態檢修時,應有專人看管轎廂停止運行開關;
(11)當某些裝置恢復工作時,必須將使用過的跨接線拆除。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電梯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
本規程不適用于液壓電梯、防爆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這些設備的監督檢驗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電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電梯,進行設備大修后,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1995)和《電梯安裝驗收規范》(GB10060-1993)等國家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