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合同內容如下。賣方: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碼):
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買方: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快遞或掛號信郵寄至上述地址即視為送達,收件人拒收或未簽收導致退回的,也視為遞達。)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深圳市 單位物業(下稱該房地產),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產證編號為 。
二、該房地產產權現狀為尚未辦理出商品房房地產證,雙方均清楚該房地產上述產權狀況,且確認該房地產是以現狀并按套定價出售,買方已檢查或已售權代表為檢查該房地產。雙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履行合同。
1、若該房地產辦理出一手商品房房地產證后即無抵押或其他權利負擔(即屬買方已向開發商一次性付清購房款情形),則雙方須按第三條規定簽署《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若該房產辦理出一手商品房房地產證后處于抵押狀態,則賣方應于 年 月 日前還清貸款、辦妥解除抵押登記手續(賣方需委托擔保公司擔保融資贖樓的,需于辦出一手商品房房產證后 日內出具全權委托公證給擔保公司,贖樓費用由 方承擔,同時買方須協作賣方辦理贖樓手續,即須依照本合同第三條規定及時足額支付款項并辦理有關手續。
三.該房地產轉讓成交價為 幣 元整(小寫: )。(此價不因測繪面積的變化而變化,且包括賣方已支付的裝修費、維修基金、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寬頻網絡等設施的初裝開通費、入住費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附房出售的設施物品的價款)付款方式如下;
(一)定金 幣 元整(小寫: )為第一部分樓款。支付方式為以下第( )種:
1、買方須于簽署本合同時向賣方交納定金 幣 元整(小寫: ),并須于賣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向賣方補交定金余額 幣 元整(小寫: )。
2、買方須于簽署本合同時向賣方一次性交納定金 幣 元整(小寫: ).
(二). 幣 元整(小寫 )為第二部分樓款.付款方式為第( )種:
1、一次性付款:上述第二部分樓款須在賣方辦理一手房地產證之日起 日內付清,付清款項之日起 日內,雙方須簽署《東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并到國土部門辦理過戶遞件手續。
2、銀行按揭付款:
(1)上述第二部分樓款中買方申請銀行按揭貸款 幣 元整(小寫: (具體貸款金額以銀行承諾書為準)支付給賣方,辦理按揭所需費用由買方自理,否則視為買方違約。買方需于 年 月 日前申請按揭,賣方須無條件配合買方提交申請按揭所需法律文書,雙方均不得借故拖延,否則視為違約。
(2)買方須在 年 月 日前付清首期款(除以付定金外 幣 元整小寫 )(根據實際貸款金額多推少補)存入雙方指定銀行帳戶監管。
(3)在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之日(若賣方需贖樓的,則在贖出房地產證原件并注銷抵押登記之日)起 日內,雙方須簽署《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并辦理遞件過戶手續。在遞件回執載明的答復日期之日起 日內,買方須到國土局等相關部門辦理完交納稅費及領取房地產證的手續。領取房地產證當日,買方須到相關部門辦理按揭貸款的抵押登記手續。
四、放款時間、方式:
1、領取買方名下的新房地產證后,雙方即將買賣合同、新房地產證復印件、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提交給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審核無誤后將監管之樓款(預留總樓款的5%即 幣 元整(小寫: )整作為尾款,待確認交房并結清所有費用后劃到賣方帳戶)。
2、如買方辦理很行按揭,則銀行承諾之貸款金額由貸款銀行按約定時間支付給賣方。
(五)、稅費承擔:⑴查檔費:⑵調檔費;⑶契稅;⑷印花稅;⑸產權登記費;⑹貼花;⑺房地產交易服務費;⑻營業稅;⑼城建維護稅;⑽教育附加費;⑾個人所得稅;⑿土地使用費;⒀土地增值稅;⒁評估費;⒂按揭手續費;⒃贖樓費用;⒄合同交易工本費;⒅公證費;⒆其他 。其中賣方支付上述: 款項,按交易程序依次自行繳納。買方支付上述 款項,按交易程序依次自行繳納。若出現約定之外的稅費及因政府出臺新的規定而使上述約定的稅費額增加,則由雙方按政府規定各自支付。
(六)、賣方須在 時將該房地產交予買方使用。交樓前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房地產之雜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管理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及土地使用費等)。
(七)、賣方保證對該房地產享有完整所有權,能完全支配及處理,同時保證賣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通知承租人出手事宜,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本次轉讓之前已產生的產權糾紛、債務、稅項、租賃清還及抵押等事宜,賣方應在簽署《東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前清理完畢,并保證轉讓后買方無需負責,否則賣方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八)、違約責任
1、 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條款以至本合同不能順利完成,則已付定金將由賣方沒收,而賣方有權再將該房地產轉讓予任何人,唯賣方不可再為此進一步追究責任或要求賠償。
2、 如賣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條款將該房產售予買方,則賣方須返還賣方雙倍定金予買方以彌補買方之損失,唯買方不可進一步要求賠償或逼使賣方履行此合同。
(九)、本合同壹式兩份,內容必須一致,任何私自修改部分視為無效,自雙方或代理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或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取代任何過往之雙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及協議。且合同雙方對每一條款之含義均清楚明白并無異議。
(十一)、特別委托:雙方互相向監管機構提供并確認以下帳戶,若交易過程中一方不能親自領取某些款項。則監管機構或對方可將款項打入以下帳號即視同本人已收到。
賣方帳號:開戶銀行: 銀行 支行 開戶名 帳號
買方帳號:開戶銀行: 銀行 支行 開戶名 帳號
(十二)、雙方此后簽署的國土局版本《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之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十三)、備注(備注條款內容與前述條款內容不一致,以備注條款為準);
賣方 買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 據
茲收到買方 交付上述規定之定金 幣 元整(小寫: )。此據。
收款人(賣方):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