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提高城市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一些平原城市則可以根據實際發展的需要,適當地提高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標準,擴大城市規模,減少因用地緊張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城市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表9一l 指標級別 用地指標(m2 /人) 指標級別 用地指標(m2 /人) Ⅰ Ⅱ 60.1~75.0 75.1~90.0 Ⅲ Ⅳ 90.1~105.0 ≥105.1~120.0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37-201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聯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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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880號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總則 折疊
1.0.1 為統籌城鄉發展,集約節約、科學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制定、實施和監督城鄉規劃,促進城鄉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折疊
2.0.1 城鄉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縣)域范圍內所有土地,包括建設用地與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包括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區域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礦用地等,非建設用地包括水域、農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設用地等。城鄉用地內各類用地的術語見表3.1.2。
表2.0.1 城鄉用地分類中英文對照表
代碼
codes 用地類別中文名稱
Chinese 英文同(近)義詞
English
H 建設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設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設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城市建設用地內各類用地的術語見表3.2.2。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單位為hm。
表2.0.2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中英文對照表
代碼
codes 用地類別中文名稱
Chinese 英文同(近)義詞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業用地 industrial
W 物流倉儲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設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設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綠地 green 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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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人口規模population
人口規模分為現狀人口規模與規劃人口規模,人口規模應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常住人口指戶籍人口數量與半年以上的暫住人口數量之和,計量單位應為萬人,應精確至小數點后兩位。
根據建設部1991年頒發的5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6規定,城市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為四級,最低為60平方米/人,最高為120平方米/人;
基于現狀用地統計資料的分析,依據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本標準將位于Ⅰ、Ⅱ、Ⅵ、Ⅶ氣候區的城市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上下限幅度定為65.0 ~ 115.0m2/人,將位于Ⅲ、Ⅳ、Ⅴ氣候區的城市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上下限幅度定為65.0 ~ 110.0m2/人。(2011年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