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的新情況、新要求,我們修訂了《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
鄂政發[2014]5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棚戶區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將棚戶區改造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規模推進實施,有效改善了部分困難群眾的住房條件,提升了城鎮綜合承載能力,促進了經濟增長與社會和諧。但也要看到,目前全省棚戶區改造工作與仍居住在棚戶區的群眾對改善居住條件的迫切需要相比,還有較大差距;棚戶區改造中存在著規劃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設跟不上、項目前期工作慢等問題,一些地方在棚戶區改造上過多地算經濟賬、政績賬,存在著淡化或模糊改善困難群眾住房條件這個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傾向。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范圍
棚戶區改造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林業棚戶區和國有墾區危舊房改造等。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界定各類棚戶區特別是城市棚戶區的具體改造范圍,分輕重緩急,優先改造城市建成區內集中連片、規模較大、住房條件困難、安全隱患嚴重、群眾要求迫切的棚戶區。在此基礎上,逐步向城
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的新情況、新要求,我們修訂了《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于補助政府主導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拆遷、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一是強調了規劃先導地位。要求統一編制中心城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總體布局規劃,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研究后由市政府批準,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指導中心城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依據。根據總體布局規劃、城市建設計劃和省政府下達的改造任務指標,制定年度改造計劃和具體任務指標分解到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
二是明確了單一實施主體。按照責、權、利統一的原則,改變“市區聯動、以區為主”的工作體制,注重發揮轄區政府組織屬地優勢,規定各區政府、管委會為改造組織實施主體,土地出讓價款在計提相關資金、基金后,全部返還各區政府、管委會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市政府及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再直接參與具體棚改項目,其職責側重于政策制定、方案審批、統籌協調。
三是調整了拆遷補償模式。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立法變化,確立了“先征收、后改造”的原則,改造項目組織實施前,由各區政府、管委會依法開展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征收補償完成后,按照凈地出讓原則采取招拍掛方式進行公開出讓,不再采取“預出讓”、“捆綁出讓”等方式。
四是建立了多元融資渠道。積極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明確各區政府、管委會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