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河北省公租房申請條件都需要: 1.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 2.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4.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本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提供有關材料。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由單位予以登記、公布,并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第五章 分配管理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實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與當地住房保障業務辦理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第三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向本單位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分配,并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有剩余房源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并由產權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第三十五條 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優撫對象、65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員、患大病人員的,以及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個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可優先輪候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第三十六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標準,補貼標準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進行核定。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面積需要調整的,應當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具體調整辦法按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就近安置。申請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本次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第六章 使用和退出管理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并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低于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確保建設資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實現良性循環。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年度進行調整并公布。企事業單位提供的用于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自行確定,并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于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第四十一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后需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統一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提供擔保。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作為擔保方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