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購買或出售房產的;2、通過購買商品房或作為商品房代理人落戶廣東的;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戶廣東的;4、離婚前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5、離婚時間不足2年的。
《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下稱《辦法》)已經2013年1月1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110次常務會議通過,昨日在廣東省政府網站上全文公布,并將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賣地收入10%建保障房與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最終通過并將實施的《辦法》有不少變化?!掇k法》規定,政府賣地收入10%用于建保障房,保障房租賃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辦法》明確規定,保障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保障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3個月以前提出延續申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后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住房保障部門如何核查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呢《辦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手段,包括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騙保障房10年內不得申請對于造假騙保障房的,經發現或10年內不能申請保障房。對這一規定,在征求意見階段,有市民認為處罰過輕,應一輩子不能再申請保障房。對此,《辦法》基本保留了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只是將罰款數額從“100元”提高至“1000元”?!掇k法》規定,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三)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保障房的;(四)將保障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房嚴重毀損的;(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或者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違反上述六條,除沒收違法所得,還要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掇k法》規定,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倍數之下;(三)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的10倍數之下;(四)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五)未享受過以下優惠政策:1、購買過農民公寓;2、在解決農村住房難中享受過集中建房和泥磚房改造政策。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戶籍時間滿3年;(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三年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的2.5倍數之下;(三)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的20倍數之下;(四)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廣東保障房申請條件(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