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答: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并給予一定補償的行政行為。征用土地的程序是:①擬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②公告征用土地方案;③辦理征地補償登記;④公告征地補償方案;⑤交付被征用土地。 2、哪些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答:根據《中和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3、辦理劃撥用地需提供哪些相關材料 答:1、申請書;2、發改委立項;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選址意見書;4、申請單位有關資質(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5、用地范圍圖一式五份;6、其他相關材料(費用核算單、住宅用地是否納入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相關文件);7、兩公告、農民補償是否到位、交地無爭議說明等相關材料。
各地不同這是國家總綱領:土地征用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以補償為條件,依照法律規定強制收用集體土地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征用土地的補償方法與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征用土地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2)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產值的2-3倍,但每畝耕地和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由省、市、自治區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如果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經省一級政府批準,可以增加,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使用,我國的法律做出了規定。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個人外,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土地征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系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征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征用土地將發生土地所有權轉移。國家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