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哈爾濱市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標準如下: 1、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212元)。 3、現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 凡具有哈爾濱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212元)。 (二)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入伍的老軍人; (三)市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遷居民家庭; (四)現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 (五)規定還明確,以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4、規定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準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單身申請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請人,可購買建筑面積7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請人,可購買建筑面積9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建筑面積100平方米。 5、符合條件的市民家庭可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提出申請,同時選擇申報類別。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如實填寫的《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 (二)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現住房證明、與申請人合并計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直系親屬所擁有的其他房產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交單位有無分配住房的證明; (三)提供申請人及合并計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直系親屬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無工作單位的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書面證明),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