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算增值額:
增值額=收入—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包括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4)經當地稅務機關舊房和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可以視同稅金扣除。(6)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項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額。
從上可以看出 可以扣除450W所交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取得土地的300W,以及相關的費用,當地規定可扣除的比例。
二)計算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就是說用一的數據除以扣除金額。
(三)計算應納稅額: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增值額=收入—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包括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4)經當地稅務機關舊房和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可以視同稅金扣除。(6)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項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額。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增值額=收入—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包括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4)經當地稅務機關舊房和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可以視同稅金扣除。(6)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項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