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土地的等級劃分,按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征,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2]。征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國務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征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征土地使用稅,有利于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于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下面是關于北京的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問題:北京市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北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城區、近郊區、縣城、建制鎮里的范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根據北京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分為六級,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級土地稅標準為:一級土地30元;二級土地24元;三級土地18元;四級土地12元;五級土地3元;六級土地1.5元。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年應納稅額=∑(各級次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業擁有的房產、土地,除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可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外的均要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1、如果房產、土地所有權是公司的,這種情況,公司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2、如果房產、土地是租用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該由出租方繳納,你公司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