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辦公用房標準面積暫時還未增加具體情況敬請期待
清理整改重點內容(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方面1、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規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2、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3、出租出借辦公用房的;4、企業及非黨政機關編制內的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報刊、編輯部等單位或組織無償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5、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6、機構撤并后未騰退原辦公用房的;7、遷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后,未經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準將原辦公用房擅自移交所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的;8、新建辦公樓或新調整后辦公用房超出原批準使用范圍的。(二)領導干部辦公室用房方面:1、超規定面積標準配備、使用辦公室用房的;2、在多部門兼職占用多處辦公室用房的;3、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干部占用原單位辦公室用房的。4、辦公用房方面存在的其它問題
近日,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修訂后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是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優良傳統的重要體現。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近年來印發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建設標準。針對一些地區和部門出現的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現象,2013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是黨政機關辦公樓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現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是1999年頒布實施的,對于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保證黨政機關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職能的擴充,以及辦公信息化的快速發展,有必要對相關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進行適度調整。修訂發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是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國務院“約法三章”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特別是有助于提高基層機關和基層工作人員辦公用房保障水平,也有利于更好地做好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辦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修訂工作中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從嚴控制。嚴格落實中辦發〔2013〕17號文件精神,將近些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從嚴控制建設標準的政策要求上升為規范性要求,在相關條款中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二是實事求是。充分考慮各級黨政機關對辦公用房的基本需求,主要是完善和規范辦公、接待功能,提高公共服務和設備用房保障水平,并兼顧整改工作需要。三是突出重點。省(部)級領導干部和中央機關司局級領導干部辦公室面積指標保持不變,體現領導干部表率作用。辦公室面積指標的增加,重點向基層機關和普通工作人員傾斜。四是區別對待。不再僅僅以行政級別來確定標準,為了更符合基層工作實際需要,對在地方擔任領導職務的鄉科級、縣處級、地市級領導干部,其辦公室面積指標高于上級機關同級領導干部。下一步,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嚴格執行17號文件和國務院“約法三章”要求,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建設標準雖然作了修訂,有些面積指標還作了適當調整,但在17號文件規定期限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新建樓堂館所的要求必須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標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準。第二條本建設標準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全國縣級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辦公用房(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第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筑面積指標確定。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第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筑性質、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第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樸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第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后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的標準、規范的規定。第二章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第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辦公用房,適用于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二級辦公用房,適用于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三級辦公用房,適用于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第十一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一、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制冷機房、通信機房等。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準。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應取下限。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筑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采取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應當參照黨政機關領導辦公用房的標準,市縣兩級調整最大新版標準將建設標準從三級細化為五級,其中增加了1999年標準未包括的鄉(鎮、蘇木)級,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縣級機關、鄉級機關進行劃分。與1999版標準相比,中央以及省級機關副司(局)級以上辦公用房面積沒有變化,中央機關、省級機關的省部級正職辦公室使用面積維持54平方米不變。五級單位中,市縣兩級辦公用房面積標準調整較大。市級正職的辦公室使用面積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縣級正職由20平方米增加為30平方米。鄉級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級副職。
中央以及省級機關副司(局)級以上較之前標準沒有變化,均為54平方米/人,處級及以下面積有所增加,處級由原來的9平方米/人增加到12平方米/人,處級以下由6平方米/人增加到9平方米/人。市縣級機關各個級別辦公人員辦公用房均比原標準有所增加,其中,市級正職由32平方米/人增加到42平方米/人,縣級正職由20平方米/人增加到30平方米/人。標準還規定了鄉級機關辦公用房原則上不超過縣級副職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