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是沖成本?還是計收入?上述觀點似乎存在一定的缺陷,要正確處理好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在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讓我們了解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相關法律規定?!堕e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锻恋貎涔芾磙k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第十八條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上繳和使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使用范圍,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敦斦筷P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第十五條規定,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于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