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不需要報建的工程:1、投資額30萬以下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2、農民自建低層住宅。3、臨時性建筑。4、搶險救災。5、軍用房屋由郭吳元、中陽均是委員會另行規定。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準后,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的行為。
建設用地批準書的作用(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一、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規劃必須符合原國家局發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號)的要求。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則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提供建設用地前,須先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準手續。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則在禁止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其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各級人民政府也不批準提供建設用地。二、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其中,農用地轉用和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三、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該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2.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如建設項目涉密軍事項目或是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的,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國土資源局在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四、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86)國環字第00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某些建設項目,還需要報勞動行政部門依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予以審批。五、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六、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4號)實施前批準立項的,仍按原規定報批用地;實施后,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核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準權限的,土地征收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其中,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國土部門;《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部門。不是三個,是兩個--規劃部門、國土部門。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目的在于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方式進行維權。
不管是劃撥還是市場購買,都是先給蘭線圖,等找規劃部門業主辦理兩證一書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再找土地部門辦用地紅線圖,不是建筑紅線圖。用地辦理必須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