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的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問題,如果借方當時有資格買房,借方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則首先得與被借方達成協議,得到被借方的轉讓許可(從當初被借方同意借方用其名義購買房屋的情況看,雙方有協商的基礎)。2、按照經濟適用房的轉讓規定辦理手續,根據有關國家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購買人可以直接補繳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并進行變更登記”。如果雙方同意轉讓,手續也只能在5年后辦理。對此,雙方可簽訂一個轉讓協議,約定房屋5年后辦理過戶,同時確定一個相對較高的違約責任,防止雙方5年后可能的違約意愿影響協議的履行,從而保護雙方的權益。當然,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轉讓意向,借方也只能將房屋歸還被借方,同時向被借方主張借方支付的房款。因此,如果借名買經濟適用房被借方反悔,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借方所有,實際出資人借方對房產不享有基于物權上的所有權權利,但由于其實際出資,則其與被借方之間發生了基于債權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雖沒有了房,但還有錢。(二)借方沒有資格買房的情況: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因此,不具備購房條件的借方為了購得經濟適用房而與被借方之間達成的委托代理合同是違法的。法律不保護此種情形。借名買賣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實踐中,借名買賣屢屢因被借方反悔,容易引起房屋產權糾紛。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出現糾紛時,往往出現借方無法證明購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等一系列問題,所以關于借名買房這類問題很有必要找律師幫助。
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實踐中往往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1、從建設經濟適用房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2、從無效的民事行為分析:這也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房屋產權以產權證為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規定及《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產權的歸屬應以產權證為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一)借方當時有資格買房的情況:1、涉及的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問題,如果借方當時有資格買房,借方想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則首先得與被借方達成協議,得到被借方的轉讓許可(從當初被借方同意借方用其名義購買房屋的情況看,雙方有協商的基礎)。2、按照經濟適用房的轉讓規定辦理手續,根據有關國家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購買人可以直接補繳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并進行變更登記”。如果雙方同意轉讓,手續也只能在5年后辦理。對此,雙方可簽訂一個轉讓協議,約定房屋5年后辦理過戶,同時確定一個相對較高的違約責任,防止雙方5年后可能的違約意愿影響協議的履行,從而保護雙方的權益。當然,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轉讓意向,借方也只能將房屋歸還被借方,同時向被借方主張借方支付的房款。因此,如果借名買經濟適用房被借方反悔,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借方所有,實際出資人借方對房產不享有基于物權上的所有權權利,但由于其實際出資,則其與被借方之間發生了基于債權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雖沒有了房,但還有錢。(二)借方沒有資格買房的情況: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因此,不具備購房條件的借方為了購得經濟適用房而與被借方之間達成的委托代理合同是違法的。法律不保護此種情形。借名買賣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實踐中,借名買賣屢屢因被借方反悔,容易引起房屋產權糾紛。
政策房不是人人都能買的,加上限購政策出臺,一些購房者沒有了買房的資格,因為住房剛需、想買政策房或者追求炒房的利益,很多人想到了借名購房。借名購房就是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房地產作為不動產,以物權登記為準。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借名買房,但是政策房本身就不是為所有人準備的,限購也是為了達到調控目的,借名買房很明顯是為了規避以上兩個國家政策,因此即使沒有禁止也是法律所不不支持、不鼓勵的。除此之外,借名買房在實踐中存在非常大的風險,法律更不保護這種行為。二、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有哪些?(一)借名購房政策房。實踐中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舉報等風險。即便買了,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也非常多。而且名義產權人與出資人之間往往具有親朋、同事等某種親密關系,很不重視書面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現糾紛時出資人無法證明購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導致面臨錢房兩空的局面時有發生。(二)借名購買普通房屋。1、名義產權人反悔的風險。同樣,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2、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之后,至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或者名義產權人發生意外,可能導致繼承糾紛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取得房產。3、即使名義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三、借名購房風險的防范如果確實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的話,那么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同時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價款,并保留好付款單據。日后如發生糾紛,實際購房者可以憑書面證據以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實際產權人還可與名義產權人至房地產交易中心就該房地產做一個個人抵押,由名義產權人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這樣名義產權人就無法跳過實際產權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損害實際產權人的利益。總之,借名購房雖然沒有被我國法律明文禁止,但這種行為肯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和保護的。最重要的是借名購房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如果購房者不注意收集證據,很容易是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而這種損害又很難由法律進行保護。在此提醒購房者不要盲目投資房產或者冒名購買政策房,一旦出現風險結果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