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三)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一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第十二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文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落實預審意見,并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第十五條核準或者批準建設項目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完成預審,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辦理。(一)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下列材料: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6、占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7、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二)受理申請并審查有關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表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三)審批用地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文件,按規定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四)征地實施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1、征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3、安置農業人口;4、征收用地單位的費稅;5、直轄市征地爭議。(五)簽發用地證書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3、用地單位持使用土地證書辦理土地登記。(六)征地批準后的實施管理建設用地批準后直至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其主要任務是:1、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2、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3、處理征地過程中的各種爭議;4、填寫征地結案報告。(七)頒發土地使用證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新的管理辦法。旨在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