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區車庫的產權問題以及開發商是否可以獨立銷售,我認為歷來都是清楚的,不存在爭議。因為建設部早在1995年12月1日實施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規定: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也就是說,作為整幢房屋的公用公攤面積應當扣除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等建筑面積。這就明確地說明作為獨立使用空間的地下室、車棚等,開發商既可以出租也可以銷售。而制定這個規章的建設部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授權的具體分管全國建筑房地產業的,故應當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說,開發商出租或銷售獨立使用空間的地下室、車棚是有規章可依的。現在就更清楚了,住宅小區的地下車庫、停車位等如何歸屬,是否可以出租銷售都一目了然。因為2005年1月18日生效實施的《住宅區配套公建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四)規定:住宅區內的停車場地分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車庫和地面停車場。車位配置標準為:戶型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1車位/戶;戶型建筑面積在100―149平方米的,不少于0.7車位/戶;戶型建筑面積在80―100平方米的,不少于0.5車位/戶。戶型建筑面積在79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0.15車位/戶。住宅區停車泊位配置標準的10%應作為臨時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出租出售。臨時停車泊位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利用地下室(人防設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層建設的汽車庫層高、寬度和深度應達到國家規范要求。汽車庫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申領房屋權屬證書后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房屋買賣時,汽車庫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居住區內的汽車庫僅供所在小區的房地產權利人受讓,或供所在居住區的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租用。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契稅是房屋買賣中國家規定必須交的稅收,一般按合同中標明的房屋價款的1.5/100稅率征稅(房交會契稅優惠除外),契稅是國家收的。這沒有什么疑問,無論是商品房還是存量房的買賣都要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