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均屬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應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二、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征收的稅種。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例如增值額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60%。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為征稅對象。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與房產業土地增值稅的功能是國家對房地產增值征稅。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征收辦法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
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1.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及其附著物轉讓行為2.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及其附著物使用行為3.對轉讓房地產行為征稅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以納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為累進依據,按超累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的稅率。采用超率累進稅率,需要確定幾項因素:一是納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即為相對率。二是把納稅對象的相對率從低到高劃分為若干個級次。土地增值稅按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從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級次,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三是按各級次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30%,40%、50%、60%。(三)土地增值額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以及減免1.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項目金額2.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3).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朝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4).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5).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于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6).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7).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8).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均屬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應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二、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征收的稅種。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例如增值額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60%。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為征稅對象。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與房產業土地增值稅的功能是國家對房地產增值征稅。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征收辦法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
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1.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及其附著物轉讓行為2.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及其附著物使用行為3.對轉讓房地產行為征稅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以納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為累進依據,按超累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的稅率。采用超率累進稅率,需要確定幾項因素:一是納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即為相對率。二是把納稅對象的相對率從低到高劃分為若干個級次。土地增值稅按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從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級次,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三是按各級次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30%,40%、50%、60%。(三)土地增值額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以及減免1.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項目金額2.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3).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朝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4).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5).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于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6).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7).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8).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是:1.毛利達50%的部分增值稅稅率達到利潤率30%,暫停按預售收入的1%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2.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1)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是以征稅對象的全部銷售收入額扣除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及其他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與增值稅的增值額有所不同。(2)征稅面比較廣。凡在我國境內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除稅法規定免稅的外,均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換言之,凡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也不分內、外資企業或中、外籍人員,無論專營或兼營房地產業務,均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3)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以轉讓房地產增值率的高低為依據來確認,按照累進原則設計,實行分級計稅,增值率高的,稅率高,多納稅;增值率低的,稅率低,少納稅。(4)實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發生轉讓的環節,實行按次征收,每發生一次轉讓行為,就應根據每次取得的增值額征一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