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8〕8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審核及房屋配售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區(縣)、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受理本地區居民家庭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的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的工作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申請家庭的備案工作。第二章申請條件第四條申請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須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申請人為農業戶口的,應是征地拆遷所涉及的家庭;單身家庭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行。第五條符合規定條件的老人、重度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成員中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家庭、優撫對象及軍隊轉業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號、1175號文件公布的新標準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并自愿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優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認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癥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或做過手術,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診斷或治療證明。第六條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第七條申請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具體面積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為準,或以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的系數。采用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系數的方式,屬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一)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二)申請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三)申請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安置住房;(四)申請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上述住房面積之和除以申請家庭人口計算。第八條申請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第九條申請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