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中的采光權是法律對權利人采光權利的基本保障,指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享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光線照射而要求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
1、采光通風間距牽涉的要素很多。如新區舊區、土地范圍、退讓距離、樓層高度、兩建筑方位、位置、朝向。2、居住區規范規定: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2小時。3、你說的情況不太明確。我只能估計大概,2-3層總高度一般為10米吧,二者距離為0.7倍,各退一半,為3.5米。最小距離為消防距離6米。二者相距6米。4、2008年1月1日頒布了《物權法》,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5、我國法律對于采光權的規定是極其有限的:一是《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由于以上法律對采光權的規定太籠統,缺乏具體的實質性內容,實踐中,關于以何種標準判斷是否侵害了鄰人的采光權,采光權損害該不該賠,究竟該如何賠,按什么標準賠等,法律條文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給司法實踐帶來很大難度,亦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5、由于在農村,建議你向鄉鎮政府建設管理單位申訴,請求解決
有的:1.相鄰的范圍相鄰采光關系與其他類型相鄰關系相比在區域位置上有其特殊性,不動產相互間位置關系對權利保護的影響更大。在高層建筑還沒有出現前,鄰近建筑物間的采光影響范圍比較小(光照陰影范圍較小),故確定相鄰接的不動產各方就已足夠(當然也存在較遠處生長的大樹遮擋光線的情況)。而當前高層、超高層建筑越來越多,對周圍建筑物的采光遮擋距離也越來越遠。因此,相鄰既包括不動產的地理位置直接鄰接,也包括相鄰近的不動產,只要該不動產的影響能夠延伸到遠距離的不動產。2.不動產的范圍一般認為,相鄰采光關系應列入建筑物相鄰關系中,物權法的前述規定即體現了這一點。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則比較寬泛,沒有對相鄰采光關系中的不動產范圍作出限制。筆者認為,如果將相鄰采光關系僅限于建筑物相鄰關系中,則保護范圍過窄。在現實生活中,不論工業還是農業,對土地的開發利用都離不開正常的光照。一塊土地如不能獲得足夠的光照,其使用功能將大打折扣,市場價值也必定大幅降低,從而影響了權利人的使用和收益,故應將土地及土地上除建筑物以外的其他不動產包括在內。審判實踐中也存在此類糾紛,人民法院對此也給予了保護。如某法院曾判決相鄰一方將樹苗移栽,確保不影響莊稼采光。在另一件采光權糾紛案件中,一方栽種的棗樹被法院確認對相鄰方住宅的采光造成影響,判決要求進行修剪。因此,采光關系中的相鄰不動產范圍不僅包括建筑物,還應包括土地及樹木等其他不動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不動產的保護范圍更為妥當。僅供參考。
你好,有啊,是有法律依據的,《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