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概念不是很清晰,也不懂得它與轉讓有哪些區別。其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在主體、行為性質等多方面都是有所差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方
您好,非常榮幸回答您的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內容;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
(一)主體不同。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二)行為性質不同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三)轉移條件與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