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據(jù)您的問題,我為您找到了回遷房買賣的注意事項:一、未取得房產證回遷房能否買賣,買賣雙方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協(xié)議能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于禁止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屬于合同效力取締性規(guī)范。只要是出賣人有《拆遷協(xié)議》和《回遷證》,即取得對房屋的準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因此,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在取得《房地產證》之前,可以轉讓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二、房屋交易稅由買方負擔的約定是否有效自從二手房市場出現(xiàn)至今,本來應由賣家來支付的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卻通過約定轉嫁到了買家頭上,而熟悉二手房市場的人都知道,這是二手房交易市場的“潛規(guī)則”。對于房屋交易雙方的該項約定是否合法有效呢?房屋交易雙方的這種約定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雖然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對于各種稅收的征收均明確規(guī)定了稅種、稅率、稅額及納稅義務人,但是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繳納稅款,即對于實際由誰繳納稅款并未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實際繳納稅款,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不損害國家利益,對其約定應認定為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回遷房的買賣涉及到兩次稅費的繳納:一次是原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是需要繳納的稅費,另一次是原房主轉讓時產生的稅費,這兩次稅費應當如何承擔,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三、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上述幾點,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也會涉及,但對于回遷房買賣合同,還需要尤其注意以下幾點,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1、嚴防“一房數(shù)賣”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為出賣人“一房數(shù)賣”留下漏洞可鉆,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當前我國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即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有效的債權合同并辦理了交付或者登記手續(xù),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出賣人將商品房數(shù)次出賣所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均應當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辦理商品房登記手續(xù)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其次是出賣人先行交付,買受人已經(jīng)合法取得商品房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但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惡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數(shù)買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履行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因此,出賣人不得將房屋另行轉讓給他人,相應的違約責任的規(guī)制顯得十分重要。2、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簽訂回遷房買賣協(xié)議時,出賣人并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因此,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的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xù)。簽訂回遷房買賣協(xié)議時,要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在簽訂合同時就是現(xiàn)房,則可以約定繳納首付之日即為交房時間。3、買方要留尾款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存諸多風險,違約責任的規(guī)制顯得非常重要。但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需要繳納法院訴訟費用、律師費,還需花費時間等成本。如果買房留有尾款(做好是大額尾款),而賣方認為違約所得小于尾款時,買方的違約機會將會大大降低。當然,具體如何將為款留下,且能順利地完成買賣協(xié)議的簽訂,需要房產經(jīng)紀人或者買方較高的談判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