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指標置換,是指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原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其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數量與非農業建設項目新占用耕地指標進行等量交換的行為。建設用地指標置換,是指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原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其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數量與非農業建設項目新占用耕地指標進行等量交換的行為。建設項目使用置換指標占用耕地,實行先復墾還耕后占用的原則。建設用地置換指標不得大于復墾還耕面積。復墾的耕地用于建設用地置換指標使用后,不得再作為補充建設占用耕地使用。
如果以上三種證件的建設單位、項目名稱、發證單位蓋章等確認無誤的話,可以確定是依法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如果還不放心的,在成交確認書上一般會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如果時間已經到了,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是已經簽訂合同的。還有一點請注意,以上證件并不能證明開發商已經全額付清了土地出讓金,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是證明土地出讓金已經全部付清的有效證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外,其他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才能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是使用集體土地的,只能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參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關于成交確認書的規定,可以參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第二十條。另外,糾正樓上一點,劃撥土地也屬于國有土地,但是劃撥土地不會掛牌出讓。希望能解決您的疑惑。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