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商品房買賣合同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第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于不動產有關的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該市丙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該兩類行為均屬于違反情報提供義務的行為。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在進行房屋預售時負有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該兩類行為均屬于違反情報提供義務的行為。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在進行房屋預售時負有
(一)逾期交付房屋糾紛。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劃、采用新型配套設施等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構成不可抗力,賣方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