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離婚的法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去民政局辦理)和訴訟離婚(去法院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根據離婚方式的不同,準備的材料也有區別。協議離婚房產過戶怎么辦,需要準備以下資料: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協議,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結束婚姻狀態的一種離婚方式。如果您是協議離婚的,離婚房產過戶需要的手續必須有:(1)、關于房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書;(2)、離婚證及復印件;(3)、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4)、房產證;(5)、身份證明及復印件。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未達成協議,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的沒有離婚證,因此,訴訟離婚房產如何過戶,需要的材料有:(1)、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2)、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房產證;(3)、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房產證。離婚房產過戶首先需要辦理離婚房產析產,離婚房產析產是離婚房產過戶免征契稅的證明。如果不是因為離婚分得的房產,在房產過戶時就需要繳納契稅。辦理完離婚房產析產手續后,就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手續,具體的過戶流程有:(1)、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無需辦理公證;(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50元登記費;(5)、取證。
由于離婚的法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去民政局辦理)和訴訟離婚(去法院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根據離婚方式的不同,準備的材料也有區別。協議離婚房產過戶怎么辦,需要準備以下資料: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協議,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結束婚姻狀態的一種離婚方式。如果您是協議離婚的,離婚房產過戶需要的手續必須有:(1)、關于房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書;(2)、離婚證及復印件;(3)、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4)、房產證;(5)、身份證明及復印件。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未達成協議,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的沒有離婚證,因此,訴訟離婚房產如何過戶,需要的材料有:(1)、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2)、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房產證;(3)、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房產證。離婚房產過戶首先需要辦理離婚房產析產,離婚房產析產是離婚房產過戶免征契稅的證明。如果不是因為離婚分得的房產,在房產過戶時就需要繳納契稅。辦理完離婚房產析產手續后,就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手續,具體的過戶流程有:(1)、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無需辦理公證;(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50元登記費的;(5)、取證。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是1996年印發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產權補償”或“價值補償”等房改政策又相繼出臺,而公房一旦進入市場,其房款必然會比房改購房的標準價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標準價一半的補償,而另一方卻擁有價值較大的房屋,將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處分權的規定。適應情況的變化,離婚分割房改公房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分割,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的補償費一般應為房屋市場價的一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解答中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在雙方同意或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這也不失為離婚時分割房改公房的一條有效途徑。根據前述規定,夫妻離婚時,房改房應當按照它的實際價值來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該房產時所付出的購房款來確定房屋的價值。你與周某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規定并就住房分割的問題做進一步協商,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則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起訴到法院,法院亦會按前述規定作出一個公正處理的。(注:婚姻法指的是修正后的婚姻法)
原告與被告婚后住在被告單位所分配的公房內。1995年6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但對住房未做處理。后原被告和好又共同居住在涉訴房屋內,但并未辦復婚手續。此后,被告工作進行房改售房,原被告隱瞞已經離婚的事實,提交了雙方的工齡證明,售房單位遂以雙方工齡為依據并據當時房改政策辦理了優惠售房手續。該房產權人登記為被告一人,但在售房單位的房改資料中發現被告將原告登記為配偶。2001年8月,雙方又發生矛盾,原告搬出涉訴房屋,攜女另居。2003年3月18日,楊柳訴至原審法院,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并要求依法分割涉訴房屋。訴訟期間,馬克于2003年4月向原售房單位說明了當初隱瞞離婚、騙女方工齡而優惠購房之事實,并按單位的要求補交了不應享受女方工齡優惠的“房改房工齡款”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礎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購房的是已婚職工,公房實際上是賣給夫妻雙方而不是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周某認為房子系在他的單位購買就歸他所有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不過,應當說明的是,對于取得房改公房產權、以標準價購房的情況,購房者只是取得部分產權,無論比例高低,都與售房單位存在著一種產權共有關系。只有屬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是1996年印發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產權補償”或“價值補償”等房改政策又相繼出臺,而公房一旦進入市場,其房款必然會比房改購房的標準價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標準價一半的補償,而另一方卻擁有價值較大的房屋,將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處分權的規定。適應情況的變化,離婚分割房改公房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分割,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的補償費一般應為房屋市場價的一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解答中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在雙方同意或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這也不失為離婚時分割房改公房的一條有效途徑。根據前述規定,夫妻離婚時,房改房應當按照它的實際價值來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該房產時所付出的購房款來確定房屋的價值。你與周某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規定并就住房分割的問題做進一步協商,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則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起訴到法院,法院亦會按前述規定作出一個公正處理的。(注:婚姻法指的是修正后的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