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因租房押金引起的糾紛,雙方一般都會在租房合同中加入租房押金這一項。一般來說租房押金是雙方協商的結果,租房怎么交押金,主要內容如下: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與房東雙方約定,實際押金一般不會超過兩個月。2、房東為確保房屋及其家電不被非法轉賣,及水電費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東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后會有相應的發票。3、其中要尋找正規的中介公司,最好是全國連鎖的那種中介公司,最好由中介介紹房主出面審查相關證件后簽訂租房合同,這樣更有利于保護自己的權益。4、除租房合同另有約定外,租客應于租賃關系消除且房東遷空、點清并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后的當天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5、因房東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壞賠償金和其它相關費用,房東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租客必須在接到房東付款通知后10日內補足。6、因房東原因導致租客無法在租賃期內正常租用該物業,房東應立即全額無息退還押金予租客,且租客有權追究房東的違約責任。
如果要通過法律維權的話,我可以給你幾點解釋1.如果補充的協議是房東明確同意了的,那么你提前解約并經他同意的行為不構成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你得負舉證責任,證明房東同意該協議,并且按協議同意你退房,否則你得承擔違約責任。房東的同意,最好是在協議上簽字,這個效力最大,要不也可以找中介證明當時房東確實開頭同意,但是這個證明力就比較小2.如果你能證明第1點的內容,接下來的押金問題就容易解決了。合同解除以后押金是必須返還的,如果不返還,可以起訴要求返還押金本金加利息3.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最大問題不在于費用而在于時間。財產型案件的訴訟費是按標的額分段收費的,1萬元以下為50元,1-10萬元部分為2.5%...假設你要求退還的押金為1萬元,那也就是50塊錢的訴訟費而已,并且訴訟費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但是一審普通程序走完,前后大約最久能拖6個多月,如果他不服還能上訴,那還得再拖半年4.如果押金不是特別多,建議還是多催催房東,私下解決就好;如果房東實在是耍賴或者押金確實很多,不得已再選擇起訴希望對你有幫助!
押金和定金含義是不一樣的。交押金是有簽定合法合同才交,到期是可以退的,但定金就不同,當你不遵守承諾,或者反悔這押金就沒有退。定金是要定貨或定房的交納金(一般金額可以多可少,比喻說租房租金為1000元/月,定金可以交500元,假如你不租他的房子,這個定金就不會退給你,假如你租房,可以算進租金或押金里)押金:比喻說租房租金為1000元/月,押金一般是100元(也就是一個月的租金),假如你在租期滿后退房,這個押金就可以無息退給你,假如你不在租期滿就退房,一般這個押金不會退,算是違約金了吧)押金指的是有購買的意向,所支付的意向金同時達成相互的協議約定、在約定共同履行時,押金將自動轉化為定金。而定金則是指的,你不需要外在因素的考慮,直接對你所中意的物品表達你的需求,而所支付的款項!客戶的購買意愿比較大的,一般能達成合約百分之百的,都簽“定金”,購買意愿不那么大,達成合約的的幾率比較小的就簽“押金”好點。在一定程度上“押金”就會轉化成“定金”。一、定金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定金的規定主要有《民法通則》第89條、《擔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條、116條、128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于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盡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6、定金擔保適用范圍僅限于合同之債,而不適用于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后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二、押金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為更明確地解釋押金的法律屬性,結合其與定金的法律特征的異同,簡述如下:??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采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3、定金的設定僅限于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標的額;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并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