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分為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4大類。不同類型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也有不同的標準。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政府購買、改造、租賃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沒收的住房;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住房建設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等。產權存在爭議或者糾紛、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標準的房屋,不得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限價商品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辦法》要求,享受保障性住房對象出現以下幾類情況的,由各級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由保障性住房產權所有部門或單位收回或回購保障性住房。這些情況包括:虛構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取得保障性住房的;違規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房租金的;家庭的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等。經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保障對象購買其他住房的,應辦理退出手續
1.公租房不能買賣。其所有權歸國家和政府所有。2.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3.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