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準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房地產企業貸款通常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土地儲備機構發放的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有關的貸款。申請土地儲備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1.已取得企(事)業法人資格,已在相關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并辦理年檢手續;2.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儲備管理制度,其能夠通過統一收購、統一征用和統一交易實現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和管理;所在地的土地收購、儲備、出讓、房地產評估等行業的市場行為較為規范;3.所從事的土地收購、儲備、出讓等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較為完善的工作規章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4.具備一定的資本金,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能夠從土地轉讓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或采用其他方式補充資本金;5.所申請貸款擬收購、征用、儲備的土地的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劃已基本明確。6.已獲得當地人民銀行頒發的有效的貸款卡/證;7.申請的貸款須與具體地塊相對應,土地儲備貸款應落實抵押擔保及其他必要的擔保方式,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年;8.需在中國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并辦理一定量的存款和結算業務。
是指銀行向土地儲備機構發放的用于收購、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讓價值的短期周轉貸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場地平整費、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土地收購及土地前期開發、整理的貸款。
土地儲備貸款是銀行向土地儲備機構發放的用于收購、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讓價值的短期周轉貸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場地平整費、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土地收購及土地前期開發、整理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