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購買者的使用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用于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本人使用,無權轉于他人使用。對于經濟適用房的繼承,不論是所有者生前立下遺囑,還是沒有立遺囑,都要看繼承人是否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經濟適用房購買者的使用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用于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本人使用,無權轉于他人使用。對于經濟適用房的繼承,不論是所有者生前立下遺囑,還是沒有立遺囑,都要看繼承人是否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
借名買房,指以借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名義買房人和實際買房人簽訂合同,約定實際買房人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人的名義買房,等到政府允許轉讓時再將房產過戶到實際買房人名下,實際買房人則支付給名義買房人一筆酬金或者房屋購買價和市場價的差價作為對價,這叫借名買房合同。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經濟適用住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經濟適用住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而原經濟適用住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借名買房的行為還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依據合同法52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