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定金能不能退這個具體要看雙方簽訂的協議或者合同,一般能退。如果不退,你看看你們簽的合同上面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要打官司這兩個字的區別可大了。“定”是決定,“訂”是預訂。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如為締結合同而設的“定金”,則不論購房合同是否最后締結,開發商均應退款或將“定金”抵作房款;如為履行合同而設的“定金”,則購房合同系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不管是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同時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取得房屋銷售的合法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罰金的。即因購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購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屬開發商違約,是要雙倍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