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是國家的,地稅是地方的”,這樣的講法是不正確的。稅收作為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在征收環節都是國家稅收。只有在把集中起來的財政收入進行支出預算時,才劃分為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1994年,我國通過稅制改革,實行了分稅制的收入體制,是國家稅收管理方式的改變,并沒有改變稅收的國家性質。至于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執行的都是國家的統一稅收規定,原則上是沒有區別的。但在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即提問者所說的“帶征”)核定應納稅額一般會有地域上,以及行業上的差別。而在國、地稅之間會盡量銜接和平衡的。當然,由于是實行核定管理也會產生其他方面的差異而偏離實際情況,但這不應該成為納稅人選擇“國稅”還是“地稅”的理由。因為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始終是稅收征收管理的的依據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