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主要是:一、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擔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擔保方式,而預付款的主要作用是為接受預付款的一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按合同規定適當履行,屬于履行的一部分;二、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只是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三、定金除了擔保作用外,還具有證明合同的作用,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產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斷合同是否成立;而預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證明力;四、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五、定金一般為一次**付,而預付款可分期支付。根據《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定金具有制裁違約方補償受害方的作用,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定金當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喪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預付款交付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的問題,交付一方不履行合同時,預付款可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款的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接受一方不履行合同時,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