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條文說明:
驗收時,將建筑工程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方式已被采納和接受,在建筑工程驗收過程中應用情況良好,本次修訂繼續執行該劃分方法。
單位工程應按下列原則劃分:
1 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2 對于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將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劃分為一個子單位工程。
條文說明:
單位工程應具有獨立的施工條件和能形成獨立的使用功能。在施工前可由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商議確定,并據此收集整理施工技術資料和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