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公民適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所有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一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理由是:1、宅基地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依據繼承法進行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屬于“特殊財產”,其是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財產,其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對于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自然不能依法繼承。而且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被繼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財產,當然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2、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屬性決定了其不可繼承性。上已述及,宅基地使用權受到法律嚴格限制,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同時,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享有長期占有、使用的權利。基于這兩點法律屬性,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
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繼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產權屬于公民自有,當然可以繼承。按照“地隨房走”原則及宅基地使用權的從屬性,在繼承人通過繼承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場合,可以取得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將導致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你好,
長期閑置宅基地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但實踐中,有不少宅基地因為各種原因空置,亦未被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對這種單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及相關法理分析,均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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