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費標準劃分方法的比較我國沒有全國統一的取費標準,各項費用的費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測算制訂。各地在制訂取費標準時,都是將其劃分成幾個檔次,但劃分的方法并不相同。(一)按企業行政隸屬等級劃分這是一種使用較為普遍的劃分方法,是根據建筑企業的行政隸屬等級,將取費標準劃分成市級、縣區級、鎮鄉級等不同的檔次。企業的行政隸屬等級越高,費率越高,反之,等級越低,費率越低。一般來說,行政隸屬等級高的企業,其規模較大,管理機構也較龐大,管理費支出也較多。按企業行政隸屬等級來劃分取費標準,是與這種現狀相一致的。這是一種對國營大中型建筑企業較為有利的劃分方法。但這種劃分方法與工程的結構類別相脫節,計算間接費時只考慮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而不考慮工程的結構和技術復雜程度,其結果是企業按其行政隸屬等級選擇取費標準,同一個工程,由隸屬等級不同的企業來施工,其造價不相同。因此,等級低的企業想方設法提高其企業等級,而等級高的企業則可通過向等級低的企業轉包工程坐收取費級差。(二)按企業技術資質等級劃分這也是一種使用較為普遍的劃分方法,是根據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將取費標準劃分成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甲級、乙級、丙級、丁級)等不同的檔次。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越高,費率越高,反之,等級越低,費率越低。各地在按這種方法劃分取費標準時,需同時規定按企業的施工經歷(年限)、年產值、固定資產原值和流動資金擁有量等條件。一般地說,行政隸屬等級高的企業,其技術資質等級也相應高一些,因此,這種劃分方法對企業的影響,與第一種方法是大體相同的,也是一種對國營大中型建筑企業較為有利的劃分方法。這種劃分方法同樣與工程的結構類別相脫節,同樣不考慮工程的結構和技術復雜程度,企業按其技術資質等級選擇取費標準,同一個工程,由技術資質等級不同的企業來施工,其造價不相同。(三)按工程結構類別劃分這是一種近年來出現的使用尚不普遍的劃分方法,是根據工程的結構類別,將取費標準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等不同的檔次。工程的結構類別越高,費率越高,反之,類別越低,費率越低。在按這種方法劃分取費標準時,需要同時規定工程結構類別的分類標準,一般按工程結構、高度、跨度和施工技術復雜程度來劃分工程的結構類別。這種劃分方法,考慮到工程的結構和技術復雜程度,考慮到施工企業在承建不同結構類別的工程時需要耗費的不同的管理費支出。這種劃分方法與企業本身的等級(包括行政隸屬等級和技術資質等級)相脫節,企業按工程的結構類別選擇取費標準,同一個工程,不論由哪一等級的企業來施工,其造價是相同的。在這種情況下,等級不同的企業在轉包工程時不能再收取級別差。這種劃分方法,對管理機構龐大的大中型企業是不利的,如果這些企業承包結構類別較低的工程,就只能執行較低的費率。因而容易出現管理費用超支。(四)按工程結構類別和企業技術資質等級劃分這種方法是將上述第二和第三兩種劃分方法相結合而形成的方法。實行這種劃分方法,需同時規定工程結構類別的分類標準和企業技術資質等級的分級標準。這種劃分方法,同時考慮工程結構類別和企業技術資質等級兩個條件,考慮較為全面,但和前三種劃分方法相比較,費率較多,顯得較為復雜。附表一就是某省施工管理費定額的實例。從表一可知,企業按工程結構類別和企業技術資質等級兩個條件選擇取費標準。同一個工程,如由不同等級的企業來承建,其施工管理費費率是不同的,因而其造價也不相同。這一特點與第二種劃分方法是一致的。對某一等級的企業來說,承建不同類別的工程,又會因結構類別的不同而碰到兩個檔次的費率。二、取費標準劃分方法的選擇長期以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主管部門,出于不同的考慮,采用上述不同的劃分方法,并且將取費標準作為法令性的指標在本地區執行。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的今天,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有必要選擇最佳的取費標準劃分方法筆者以為,最佳的取費標準劃分方法應該符合如下要求:1、符合按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規定商品價值量的原則;2、符合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商品價格的原則;3、符合同一產品同一價格的原則;4、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以這些要求來分析上述四種劃分方法,可知在采用第一、第二和第四種劃分方法時,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不同等級的企業在承包同一工程時選用不同的費率,這是為了在政策上向大中型建筑企業傾斜,以補償其較高的費用支出。但這樣做的結果,實際上是按個別勞動的時間耗費來計價,違背了按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規定商品價值量的原則;這樣做的結果,使同一個工程出現不同的價格,違背了同一產品同一價格的原則;這樣做的結果,使不同等級的企業站在不同的起跑線上,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因此,這三種劃分方法不符合上述要求,因而不是最佳的劃分方法。與此相反,第三種劃分方法,即按工程結構類別劃分的方法,卻能滿足這些要求。建筑經濟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最近發表了不少文章,較為集中地主張采用第三種方法。筆者同意這些主張,但認為有必要作如下補充說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隨著生產資料價格的放開,建筑產品價格的市場調節已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在社會主義大市場體系中,建筑產品價格也必然要放開,也必然要由市場供求關系來決定。從這一原則來分析,目前采用的各種劃分方法,包括較為理想的第三種方法都不能滿足其要求。因為目前采用的各種劃分方法,都是按照法令性指標來制訂的。作為一種指導性的、供參考的指標其費率應該有一種適當的幅度,以供使用時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競爭能力來加以選擇,使取費標準成為競爭性的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