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也是一種商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
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可以退房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購房合同無效;2、套型、面積誤差導致退房;3、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4、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導致退房。顯然,金先生遇到的情況屬第四
在現行的合同條款中并沒有因為房屋的質量問題允許退房的。只有在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居住的前提下請建筑監督管理部門再次驗收確認問題影響居住才能以建筑物不能到建筑技術規范、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為由向司法機構請求退房。
商品房出現質量問題,是買賣雙方都不愿看到的事情,但由于房屋建造環節多,涉及面廣,流程復雜,難免會有美中不足的地方,甚至產生質量問題(法律上叫質量瑕疵),而此時如果買賣雙方已經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那么就必然面臨如何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