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的申請人具有本縣城區三年以上的城鎮戶口并且在縣城長期居住的(暫不包括城中村); (2)申請家庭必須是低保戶; (3)無房或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且家庭住房總面積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現已享受我縣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及家庭成員不足2人的不再納入本次保障范圍。 2.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的申請人具有本縣城區三年以上的城鎮戶口并且在縣城長期居住的(暫不包括城中村); (2)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下(含6000元); (3)無房或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總面積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現已享受我縣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及家庭成員不足2人的不再納入本次保障范圍。 3.家庭人口數的認定。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應首先確定家庭人口數。 (1)戶口在一起,但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口,不視為家庭人口數。 (2)戶口遷出的在校學生和義務兵,視為家庭人口數。 (3)離異家庭以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民政部門登記的協議書認定家庭人口數。 4.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綜合考慮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1)家庭中擁有并經常使用高檔消費物品及非生活必需品的。 (2)飼養高級觀賞性寵物或者經常出入于高檔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3)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無故不從事生產勞動的。 (4)安排子女自費出國留學或者選擇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的。 (5)故意不履行給付法定贍養、撫(扶)養費義務和轉移個人資產的,對依法應登記財產不登記的,將已有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 (6)家庭日常生活消費(衣食行)水平明顯高于城鎮低收入家庭生活標準的。 (7)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情況,不接受工作人員核查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8)因賭博、**、**等違法行為或違法收養,造成生活困難的。 (9)縣民政部門認定,其它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 5.住房情況的認定 (1)無房戶是指申請家庭中的所有成員在城鎮無私有住房或者未承租福利性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并且三年內沒有轉移(買賣、繼承、交換、抵押、贈予、受贈、判決等)過住房的家庭。 (2)無私房,租住共有住房,但租金標準明顯超過當地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視為無房戶。 (3)在外地有私房,但在當地無私房也未租住福利性公房的,視為無房戶。外地私房可在認定收入時計算為財產收入。 (4)居住子女或者父母房屋,視為有房戶;婚后借住已婚兄弟姐妹住房的視為無房戶。 (5)有私房或已買房,但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視為有房戶。 (6)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今,原私房轉移后未再買房的,視為有房戶,仍按原私房認定。 (7)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今,原私房拆遷的,仍視為有房戶。其中,已領取貨幣補償未再買房的,按貨幣補償面積認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拆遷安置協議上的安置面積認定;原租住的福利性公房拆遷的,如果公房產權單位未再安置福利性公房,申請人也未買房的,可視為無房戶;已安置公房的,按安置面積認定。 (8)住房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沒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但有購買合同或者租賃協議的,以購買合同或者租賃協議上的建筑面積為準;沒有建筑面積證明或者對現有建筑面積證明有疑問的,按實際測量建筑面積計算為準;兩處及以上房屋合并計算面積。 (9)低矮、簡陋或者有安全隱患,不適合居住的簡易房、危房,不計入住房面積。 (10)用作營業等其它用途的房屋計入住房面積。
1、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具有5 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 平方米以下。
您好,內容如下,1.民政部門確認的較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3萬元以下的家庭;
2.申請家庭成員兩人以上(含兩人),主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五城區(含高新區)正式城鎮戶口;
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