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你協商,因為宅基地,尤其是有地沒房的那種,是有有效期的,到期之后集體組織有權收回,為了防止個別人占用后閑置,造成浪費。你的情況,十年了,肯定是過期,如果你的土地證不是一般的宅基地使用證,應該可以的,你可以先打個地基,或者起個主體,如果你的戶口性質變更,為非農,或者不在本集體組織,那隊里就更有理由收回。
還有就是,最好不要硬來,和隊里協商最好,如果你不需要,轉讓給他人,豈不兩全其美
這種情況土地應該是被復墾了,做了耕地,如果已經被國土、農業部門認定為農用地,并登記造冊了,就只能作為農用地使用了,不能當成宅基地了,也就沒有辦法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