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廁所管理有專人負責,并進行定期檢查。
2、禁止在廁所里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核、紙屑等廢棄物。
3、禁止廁所的墻壁、隔板亂涂亂畫。
4、大小便池要隨時沖洗,并及時清查廁所內紙簍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潔干凈,做到無積水、無尿堿、無污物、無異味。
6、加強對群眾文明衛生教育,注意衛生、文明如廁。
衛生間管理是企業管理水平和員工文明素質的綜合體現,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創造一個干凈、衛生的生活環境,特制訂本制度:
一、 公司男、女宿舍樓衛生間管理由專人負責,其它區域衛生間管理由所在單位責任人負責。
二、 衛生間必須保證設施完好,標志醒目,上下水道暢通,無跑、冒、滴、漏現象,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
三、 訂時打掃,全天保潔,通風良好,做到各種設施干凈無污垢,地面無積水、無痰跡、無異味、無蠅蛆和煙頭,一處不合格罰款10元。
四、 衛生潔具做到清潔,無水跡、無浮塵、無頭發、無銹斑、無異味,墻面四角保持干燥,無蛛網,地面無腳印、無雜物,一處不合格罰款10元。
五、 便后及時沖洗,做到手紙入簍,當天清理,便池內嚴禁丟棄報紙和雜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六、 衛生間墻壁上嚴禁亂寫亂畫,對故意損壞衛生設施者,將根據情節輕重罰款50—100元。
第一條: 廁所由專門指定的人員進行定期沖洗、打掃及消毒工作,每天不得少于一次,達到無臭、無蠅、無大便、無污水停積。
第二條: 各廁所所需的消毒藥水,由總務處負責發放,每周徹底消毒一次。
第三條: 總務處對廁所衛生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對其負責的班級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四條:垃圾、糞便處理辦法:
1、每天早、晚各清掃一次,全天必須每隔1小時用流水沖洗一次。
2、廁所內的垃圾實行袋裝化,定點收集垃圾,由各負責班級值日生定時清掃垃圾,并及時將其運至垃圾場。
3、禁止將易塞物等垃圾扔進下水道中,必須扔在紙簍中, 每天有清掃人員及時倒掉,地面打掃干凈。
4、校內廁所的衛生打掃情況由總務處衛生處和學生會衛生部管理并檢查,由督導辦監督。
第五條:打掃辦法實施:
1、按級輪流,一大周換一次,第二周周日晚上交接。
2、該班打掃期間若發現廁所堵塞由本班負責處理通道。
3、每次清理垃圾時,提前到后勤處領取垃圾袋,要節省使用垃圾袋,不可學雜費。
4、每天早、晚要徹底清掃一次廁所衛生,保證廁所內地面上無垃圾、下水道中無糞便。
第六條:處罰方法:
1、凡發現把垃圾扔進池內者,每人每次罰款5元, 由總務處和值日生監督。扣班級10分。
2、凡在墻上亂寫亂畫者,一經發現罰款2元,扣班級5分。
3、值日生應將紙簍全部放到墻角,凡將垃圾桶放到路中央者扣該班10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方便群眾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七條 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筑設計規范進行編制。
第八條 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并應當設立明顯的標志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干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條 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或機器抽運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 新建的公廁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對于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 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 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或者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代管。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保持公廁的清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在旅游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的較高檔次公廁,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所收費用專項用于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收費或者濫收費的,由當地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同時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公廁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布。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洗手間管理制度 1.0目的 規范員工使用洗手間的行為,確保洗手間的清潔、衛生、干凈、舒適,避免造成骯臟、混 亂、擁擠、浪費,維護XX形象,結合XX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2.0適用范圍 進入洗手間的所有人員。 3.0參考資料 無 4.0定義 無 5.0 職責 5.1XX管理層:制訂洗手間清潔人員、檢查人員。 5.2清潔人員:每天用專用工具定時對洗手間的便池、尿槽等相關設備設施進行清潔;隨時保持地面干凈無積水。 5.3檢查人員:每天檢查洗手間清潔完成情況,是否有人在洗手間亂丟亂扔、亂涂亂畫、損壞設備設施、吸煙等。 6.0 程序 6.1員工養成良好的習慣,便后按清水沖洗,直到沖洗干凈(若停水,必須用備用水沖洗干凈)。 6.2使用過程中禁止將硬質紙及其它雜物扔入便池或尿槽,造成堵塞。 6.3節約用紙,擦手紙每次使用不得超過2張,廁紙使用每次不得超過1米。 6.4不得在洗手間隔板上亂圖亂畫。 7.0 制度要求 7.1嚴禁在廁所內吸煙,若有違反者罰款1000。 7.2將硬質紙或其它雜物扔入便池或尿槽,造成堵塞者罰款1000。 7.3在洗手間隔板上亂圖亂畫被發現或被舉報查明屬實者罰款1000。 7.4浪費洗手間用紙(擦手紙每次使用超過2張,廁紙使用每次超過1米),違者罰款1000。 7.5便后未沖洗或未沖干凈罰款100。 8.0發布/修訂記錄
版本號 發布/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