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轉學
在符合當地相關政策的前提下,若需轉學,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并報雙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轉學。
除因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從外地調入、部隊轉業等特殊情況外,學生轉學手續由家長在學校辦理,學生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后一周內辦理,學校在每學期第二周將學籍變動學生名單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籍現在已經全國聯網,學生轉學需要:
轉學需要學生學籍號和原學校的學校標識碼,到接收學校找學校的學籍管理員,登錄網上的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辦理轉入學籍的手續申請。
因為現在學籍已經全國聯網,且教育部學籍管理規定籍隨人走,學生在哪個學校就讀,學籍跟隨就在哪個學校。
學生轉學必須辦理網上的學籍轉學手續。具體請咨詢接收或原學校的學籍管理員。
可以的,申請轉學應具備的條件:學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準予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在本縣(市)區內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且路途較遠不能在原校學習。 6、申請轉學應準備的材料: 小學、初中縣(市)區內部轉學: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系單,轉學聯系單一式二份,監護人憑轉學聯系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后,交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備案。轉出學校憑轉學聯系單開具正式轉學證明。 市區小學五、六年級小學生轉學,其轉學聯系單需經我局學校教育處審核,同意后,轉出學校方可開出轉學證明。 市區初中轉學學區仍按我局劃定的初中轉學包干區。 小學、初中跨縣(市)區轉學: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系單,監護人憑轉學聯系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后,開出同意接收證明;轉出學校憑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開具轉學證明,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備案。 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并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或復印件,并將轉學情況記入學生轉學情況登記表。 因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但學生或其監護人未提出轉學要求,學校不得強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學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區內手續完備的正常轉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轉學時,學生登記表由轉出學校密封后由學生或監護人帶走,學校留存復印件。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登記表。休學、處分等證明存根的復印件作為學生登記表的附件一并密封。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學生中途從公辦學校轉入民辦學校就讀,需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原就讀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應予支持。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 民辦學校之間的學生相互轉學須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教育行政部門重新編制學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