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戶籍登記地在本區,取得本市戶籍滿5年(家庭為單人的申請人,應當符合晚婚年齡;離異的,應當滿3年)。 2.申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連續一年低于580元。1人戶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戶低于13920元(申請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計算)。 3.申請家庭總資產為1人戶家庭低于15萬元,2人戶低于23萬元,3人戶低于30萬元,4人戶低于38萬元,5人戶及以上低于40萬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7.5平方米,且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者轉讓過房產。 5.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被拆遷;有特殊病、重殘人員;有60歲(含)以上人員;居住市政府確定的解危排險范圍內房屋;申請樓房配租的家庭人口應當在二人以上。
廉租房:具有本市市內六區非農業常住戶籍、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兩人(含)以上的五類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
(一)市內六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待遇,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
(二)市內六區享受民政部門特困救助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級以上(含)殘疾”認定條件、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
(三)市內六區重殘或雙殘家庭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
(四)市內六區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保持榮譽)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5萬元(含)、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
(五)市內六區不享受政府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遺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下簡稱“三屬”)中上年收入低于4.5萬元(含)、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
以上五類家庭中,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時,須有監護人(家庭)同意與其共同配租方可申請。申請人與監護人共同分攤監護人家庭的住房面積。
公租房:,即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門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70元/人的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3.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住處須滿2年以上;
4.家庭人數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同時,申請家庭應當推選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由申請人向區、縣廉租辦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廉租住房申請表;
3.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
4.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5.現居住地的住房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