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依照上述1-3項提取的,提取金額保留到十位整數;依照4-10項提取的,需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1.財政撥款單位:
申請人提供有關提取依據-------分口負責人初審------營業廳負責人核實------中心主任審批--------財務科匯總報財政局核實撥款----------財務科支付
2.非財政撥款單位:
申請人提供有關提取依據---------營業廳負責人初審-------中心主任審批-------財務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購買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購房合同及發票(看原件留復印件)
b、 離、退休:個人申請,單位證明,離、退休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c、 在職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證明,提取人單位證明,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建房審批手續(準建證原件及復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有關審批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f、 出境定居: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出境定居證明
g、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個人申請,單位證明
公積金的支取使用:
1、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變業滿五年的;
5、出國、出境定居的;
6、戶口遷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去管理中心辦理 。
(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或房屋委托代管單位出具證明,以證明其自住房的確需要大修;
(二)到房屋修繕公司開具修繕預算證明,以確定所需費用;
(三)借款人持上述證明、個人貸款申請、單位擔保證明、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等到主管部門申辦貸款;
(四)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批意見,確定貸款額度、償還期限和償還方式;
(五)經過銀行辦理有關手續。
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額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