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遺贈這個概念可能有所了解,但是對于受遺贈人不少人很少關注。受遺贈人是有權利選擇放棄受遺贈的。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必須有書面協議嗎?遺贈人通過遺囑指定受遺贈人,受遺贈人可以接受遺贈,也可以放棄接受遺囑的權利,法律是允許的。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權,法律沒有規定固定的方式和程序,只要受遺贈人向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明確表示即可。表達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是,放棄接受遺贈的權利必須在《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即“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在日常生活中,受遺贈人因為某些原因不愿接受遺贈,又不明白地表示出來,如果法律不規定一個期限,那么遺贈的財產總處于一種權屬不明的狀態,不利于財產的流轉。此外,受遺贈人放棄接受的遺產,由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程序繼承。在受遺贈的期限內,如果受遺贈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表態。那么,是視為放棄的。大家一定要掌握好時間問題。